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執行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五條:適用外國法律會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