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三條規定,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應當填寫全國通用的文字。但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同時使用本地區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或者選擇壹種本地區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
居民身份證是用來證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律文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給公民。並且作為每個人的重要身份證明文件。
擴展數據:
身份證的適用範圍:
1,常住戶口登記事項變更;
2.兵役登記;
3.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
4.辦理出境手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比如坐火車(而且有的站不取票刷身份證就能進站),坐跨城長途汽車實名制,寄快件物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