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涉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條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國家將教育與宗教分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實施義務教育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