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壹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防止實施規劃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不利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十七條本法自2003年9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