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立始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突破了我國民事賠償的補償性原則,加大了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懲處力度,規範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體現在該法第49條和第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