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忘物中拾得的,拾得人應當合理保管遺失物,履行報告義務,並移交有關部門。拾得人有報告義務,即拾得遺失物後,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就發招聘啟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