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規定,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2年。義務兵服現役期滿後,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意願,經團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誌願兵。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符合服兵役條件的其他公民,應當在規定的年齡服預備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