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推進自動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能終端服務設施、快遞電子運單和快遞信息管理系統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八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施快遞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系方式,保證與用戶聯系暢通,並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快遞查詢等服務。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