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表明了國家對犯罪行為和罪犯的譴責和否定評價。國家通過法律對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進行評價,並在此評價的基礎上規定與犯罪相適應的刑罰,這是罪刑相適應原則在立法上的體現。因為社會是動態的,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當然也是動態的。立法者會根據社會情況,通過修改刑法來修改法定刑,或將重刑改為輕刑,或將輕刑改為重刑。但無論法定刑如何修改,都是基於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人民法院對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刑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適用法定刑以外的刑罰。這既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刑法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