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壹十壹條。城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治安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處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政府監察工作條例》第三條政府監察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以人民為中心,服務大局,實事求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政策落實和問題解決,力戒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