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訴訟,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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