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省市級以下機關已進行公務員登記且在職的主任科員及以下公務員。
2、本省市級以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已報名備案且在編的崗位、主任科員及以下相當職務層次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
(八)誠實、公正、正直。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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