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是壹部法律。
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規,是規範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在實施過程中,它們與法律的效力是壹致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要把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列為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