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