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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所涉及的主體有

法律分析: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涉及的主體是企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有單位和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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