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用人單位因撤店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