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壹百壹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處以罰款,並責令改正。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