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但是,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作品使用的特點,不能指定。
第二十壹條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即發表時要問作者姓名,尊重他們的署名權等合法權利。如果實在無法認識作者,就匿名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