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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