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件與復印件壹致,缺乏真實性,必須有其他證據支持,才能認定案件事實。
傳真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於傳真上沒有新鮮的印章或親筆簽名,需要與其他證據綜合鑒定。比如需要電信部門的通話清單來證明傳真是在什麽時候、在哪兩個電話之間發出的,相應的發送方或接收方要出庭作證,證明傳真是什麽時候發出或接收的,以及當時傳真的內容。總之,傳真件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更多的旁證。因此,對於重要事項,傳真確認後,雙方最好以信函形式發送原件進行確認,以免日後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