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壹方私自更改孩子的姓氏,另壹方可以起訴要求改回姓氏,法院會予以支持。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19。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絕支付托兒費。父母擅自將子女姓氏變更為繼母、繼父姓氏引起糾紛的,責令恢復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