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蘇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禁止攜犬進入賓館、花園、封閉公園、健身步道、機關、學校、幼兒園、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養老院、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場、遊樂場、候車室(飛機、船)和大型超市。上述單位和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禁止進入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