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組織制定全國標準化工作計劃;(三)組織制定國家標準;(四)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標準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五)組織實施標準;(六)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七)統壹管理全國產品質量認證工作;(八)負責與有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