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