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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離職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勞動者自願辭職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對下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為招聘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按雙方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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