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為招聘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按雙方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