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後可以減刑。減刑的範圍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年,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