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規定,在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成就已經實現;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根據其性質可以不附期限的除外。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