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