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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的土地證還有法律效力嗎?

1953的土地證現在作廢。中國的土地現在只有國家和集體兩種形式。1953頒發的土地產權證,是政府根據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頒發的,當時實行土地私有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出讓:

(1)協議;

(2)投標;

(3)拍賣。

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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