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出讓:
(1)協議;
(2)投標;
(3)拍賣。
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