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五種強制措施之間的變化

五種強制措施之間的變化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132條、第133條、第136條規定了與變更強制措施相關的法律條款。第壹百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決定逮捕的被告人,應當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立即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三條。被逮捕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壹)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三)作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逮捕的被告人提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建議後十日內通知人民檢察院處理。

  • 上一篇:我想參加安全知識競賽。如何在線參與?
  • 下一篇:叉車上路會受到什麽處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