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三條。被逮捕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壹)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三)作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逮捕的被告人提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建議後十日內通知人民檢察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