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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法的承包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規定了不同用途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這壹法律規定做出這壹區分,主要是基於不同性質土地投資收益期的不同,更有利於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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