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九十六條下列訴訟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
(壹)請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