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二)交通工具;
(三)海域使用權;
(四)建築物和其他土地上的附著物;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建設用地使用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全部財產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95條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