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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有哪些?

可用作抵押品的財產有: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二)交通工具;

(三)海域使用權;

(四)建築物和其他土地上的附著物;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建設用地使用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全部財產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95條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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