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壹物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時,不存在成立順序,物權優先於債權。物權優先於債權的法理基礎主要在於民法典中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登記或者動產交付後轉讓,物權隨之轉移,具有對抗第三人債權的效力。如果未登記交付,仍停留在債權階段,債權當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壹個債權優先於其他債權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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