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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分包和轉包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分包與轉包的區別在於,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分包人與分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並且只要不是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轉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經發包人同意,法律允許分包,法律禁止分包。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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