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物業公司的印章主要有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進行備案或預留。所以物業服務中心蓋章可以簽三方協議。
合同專用章,單位在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訂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至於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其實在使用過程和司法實踐中是壹樣的,與合同、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