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聘用的員工應該叫“秩序維護員”,負責物業項目的秩序維護、消防和應急救援、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物業區域的治安巡邏等工作。
物業管理公司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根據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有義務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秩序。既然要維持秩序,就要有相關的工作和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