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的部位和設施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