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預付的電費不退,包括物業、營業廳、充電點繳納的水、電、氣費用。多出來的部分是預付費的,可以留著以後用,但是不能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電。供電人依照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