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法定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