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業公司切斷業主水電,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電力法、城市供水條例。物業管理公司無權隨意處置業主的行為。其次,水電的產權不歸物業管理公司所有,物業管理公司只享有管理權。只有水電主管部門有權停止供水供電,物業管理公司無權停止供水供電。而且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也可以對物業管理公司停水停電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其他電費;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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