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可分為物質人格權和精神人格權。物質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精神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89條本部分調整因享有和保護人格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壹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