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西藏自治區公安廳關於改革戶籍管理制度放寬入戶條件的規定》的通知。
(壹)落實隨房入戶政策。為減少人戶分離,在我區各市(鎮)購買商品房或自建住房,但戶口在異地的,只要住房手續齊全,有穩定收入來源,均可在該市(鎮)落戶。
(2)凡與我區城鎮人口結婚,持有合法婚姻登記證,在配偶所在城市(鎮)居住1年以上,並有合法產權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允許在該城市(鎮)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