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法庭訴訟以英語或粵語進行。香港的法官保留了許多英國傳統,比如在審判中戴假發和穿長袍。
在書面上,PJ是用來指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而NPJ是指非常任法官。在高等法院,縮寫JA用於表示上訴法院法官,字母J指初審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