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過渡費的規定如下:
1、住宅房屋,從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個月的,每月增加0.5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每月增加1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超過1年的,每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新增標準是在原簽訂協議的基礎上增加的;
2、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拆遷協議確定的標準或評估機構確定的標準計算;
3、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超過壹年的,包括壹年增加的生產經營經濟損失補助費,也可以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