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案件,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的財產移交執行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