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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2012年5月16日。
第十壹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壹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受到行政處罰的,以及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五)以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