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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與轉化犯的區別與聯系

事實上,我國的吸收犯、轉化犯、遏制犯理論並不完善,都是從日本刑法(韓友誼)翻譯過來的。數量不多,簡單記憶也可以。區分壹下,只說我自己的理解:

1,聯系:都是幾個行為的犯罪。

2.吸收犯罪是重罪吸收輕罪,轉化犯罪是輕罪轉化重罪。

3.當有A、B兩種行為,但只認定重罪B時,吸收和轉化的區分可以是這樣的。

當行為B的發生不壹定經過過程A時,是吸收犯。比如綁架婦女兒童罪吸收強奸婦女,綁架、拐賣的過程不壹定伴隨強奸,這就是吸收罪。

當行為B的發生必須經過過程A時,就是轉化犯。比如妨礙公務罪轉化為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僅限於輕傷。當達到重傷或者死亡的情況時,就會轉化。可以理解為,故意傷害罪肯定會有致人重傷的時刻。輕傷是壹個必須伴隨重傷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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