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向民政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要求賠償。
第五十壹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檢查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並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出書面建議,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為了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可以采取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