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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退伍軍人重新安排工作。

法律分析:退伍軍人因各種原因下崗後,不能再次享受民政部門的安置政策。民政部門安置退伍軍人的法定義務,只是在退伍軍人向當地報到後壹年內予以安置,並保證其有三年穩定工作期;僅指非自身原因(單位改制、關閉等)的下崗失業人員。)在穩定工作期間將被退回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有安置義務。

法律依據:根據《退出現役士官安置暫行辦法》。4.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士官,予以安置: (壹)服現役滿10年的;(二)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的;(三)在服現役期間,因戰或因工致殘被評為二等或三等傷殘的;(四)服現役不滿10年,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的;(五)符合退休條件,地方需要且本人自願轉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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